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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职能,明确定位,突出职责主业,理清责任。
2,转方式,抓住关键,创新工作方法;
3,转作风,自我监督,摆正位置,廉洁自律。
是党委转“支持”为“领导”。党委支持纪委“三转”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共识。然而,党委对于纪委“三转”,不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写得清清楚楚。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那么领导纪委“三转”就是党委分内的事、责无旁贷的事。只有统一了“党委领导纪委‘三转’”的思想认识,才能让主体责任落实更具体,纪委“三转”也才能更有力、有效。
二是纪委转“牵头参与”为“专职监督”。虽然我们于2014年下发文件,正式退出非主业的议事协调机构。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存在议事协调机构清理不彻底的现象。如,县委、政府召开一些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会议还要求纪委派人参加。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明确自身的主业就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转变当前工作任务宽泛以及大包大揽等现象,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做到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把自身定位在服从服务上。认真落实党组织关于纪检监察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使纪检监察工作真正起到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是纪检干部转“执法”为“执纪”。纪检干部特别是乡镇纪检干部要切实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敢于和善于从一个个具体问题抓起,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
扩展资料:
以党章为遵循,明确深化“三转”的方向
一是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凝聚深化“三转”的工作合力。党委如果认识到纪委仅是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就会主动承担起统筹协调亲自抓的责任意识,就能杜绝“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发生。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关键就是要动真碰硬,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责任追究细则必须坚持精细化原则,努力实现责任目标、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程序精细化。
县级党委和纪委对乡镇党委主体责任考核应实行单列考核,严格奖惩,从而保证乡镇党委对主体责任年初有承诺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有督导、重大事项有措施有成效、年终有考评有奖惩,并以主体责任的落实带动同级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深化“三转”的工作合力。
二是转变履职方式,担当深化“三转”的政治责任。基层纪委坚持以“六大纪律”为尺子,经常性梳理和研判问题线索。
把谈话函询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和早抓常管、严管严治的重要手段,克服怕得罪人、怕线索流失的思想顾虑,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敢于谈、善于谈,真正把纪律挺起来。以干部约谈为抓手,在执纪监督全过程都用纪律尺子、纪言纪语教育、警醒和挽救党员干部,没有问题的敲警钟,问题轻微的打手板,严重违纪就要立案查处。
纪检干部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多打听“张家长、李家短”,了解掌握基层干部队伍情况,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为精准约谈正“歪树”、治“病树”和精确肃贪拔“烂树”夯实基础。三是完善纪检体制机制,增强深化“三转”的政策支撑。
明晰县级纪委和乡镇党委对乡镇纪委的管辖范围和事权界限,特别是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比如,可参照上级纪委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不断强化乡镇纪委对上负责的导向作用,改变以往“双重领导一头重一头轻”现象。也可按照上级纪委关于对乡镇纪委建设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乡镇纪检干部管理办法》,强化县纪委对乡镇纪委的管理考核。
完善队伍建设机制,提升深化“三转”的工作实效
一是在“进出口”上下功夫,实现转作风提升内力。在干部入口关上,建立纪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采取公开招考、公开遴选等形式,把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作风优良的干部选进纪检干部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生机活力。
同时,对现有纪检监察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定向管理、专业化管理。加大轮岗、交流和调整力度,进一步畅通队伍的出口关,让更多纪检干部走出去,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送得出去的良好局面。如,今年3月,我们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调纪检监察干部,现已进入资格审查阶段。
二是在“培育”上下功夫,破解干部本领恐慌。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只有自身过硬,练好监督执纪的“看家本领”,按照《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制度规范“对标、对表”,担好监督执纪问责重任。
县级纪委要紧扣“三转”需要搭建各种锻炼的平台,对现有纪检干部通过以案代训、上挂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如,今年3月,我们围绕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围绕深化“三转”举办为期三天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全县纪检监察干部80余人参加培训。
三是在“管理”上下功夫,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灯下黑”。坚决纠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的问题。
坚决防止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执纪不严、失职渎职,滥用权力、以案谋私等问题发生。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要及时核查,一查到底,对查实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探索实施退出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综合履职能力进行摸排,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予以清退和调离。
参考资料:
石家庄纪检网-关于对基层纪委如何深化“三转”的思考
纪检监察中的三转指的是
法律分析: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简称“三转"),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这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项十分重要的部署,是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推进“三转”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形势所需。
法律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转”是指十八大后中央纪委部署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纵览199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的历程,纪检监察机关大致也经历了三次大的职能转换,每次转换都是一次上升、一次进步、一次嬗变。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1993年纪委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团队精神理念口号:
“反腐倡廉促发展,改革创新当先锋”
“党性强、品行端、业务精、作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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